1.具备法人资格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教育培训资质。
2.具备开展国际人力资源法务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所必需的教学场地、设施及配套的电化教学设备。
3.有符合规定数量、能力、资格要求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和组织管理人员。
(1)师资:
每个特许机构必须有3名(含)以上专职培训教师,并在相应地区发展合理数量的兼职师资力量。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备系统的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并经过IPA中国总部的认可。
(2)考务员:
- 拥有2名(含)以上考务员。
- 考务员须经IPA中国总部培训和考核。
4.从事本专业教育培训的大专院校、职业学校享有优先申请权。
5.接受和执行IPA中国总部制定的统一管理制度和办法,接受IPA中国总部的统一管理和日常督察。
6.在IOHR培训中,使用IPA指定的中国地区培训大纲、统编教材及课件。
7.交纳特许授权费。 |